4月25日,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10个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成功入选。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刑事检察案例有 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有7件,涵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多个重要领域。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始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将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强化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作用,全力服务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管辖黄河流域关中平原地区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时,发现陕西某矿业公司存在违法疏干排水问题。该矿业公司位于咸阳市旬邑县,矿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其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在采煤过程中疏干排水,仅2022年疏干排水量就高达296万吨,致使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破坏地下水生态环境,并且未缴纳相关水资源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关中平原检察院于 2023年 5月 29日立案后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于 6月28日向旬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该矿业公司非法取水行为依法处理。同时,检察院还查明该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事实,并于 10月26日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进行磋商座谈,建议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资源税协作征收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旬邑县水利局责令该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向税务部门移送疏干排水量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经核查核算,督促该矿业公司缴纳了水资源税 190.77万元,滞纳金 62.05万元,共计 252.82万元。2023年 11月 17日,该矿业公司获得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恢复正常生产活动。
此外,关中平原检察院推动旬邑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114家用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情况等进行检查,吊销未续期农村自备水井取水许可23家,行政处罚1家超许可用水煤矿企业。同时,该院以本案为切入点,从煤炭、水利、税务等部门调取相关数据,研发了煤矿行业水资源税缴纳异常数据监督模型,该模型得到全省多个基层院应用,通过办案督促税务部门征缴水资源税累计3504万元。
在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中,2024年3月,内蒙古某能源环保公司因设备检修、处理能力不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处理污水。2024年3月12日至4月25日,王某某先后从该公司厂区拉出11车中水,擅自将10车中水(共计 398.53 吨)倾倒至定边县盐场堡镇水滩子村一养殖场后院挖好的土坑内。准备再次倾倒时,王某某被定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污水 40.49吨。经检测,提取的水体中多项重金属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现场土壤中部分物质也超出相关标准。
2024年 5月20日,定边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取证,并利用 “两法衔接” 工作机制,商请定边县水利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经评估,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专业人员认为案涉地点靠近生态功能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且临近雨季,污水若不及时处理,将引发更大范围的水质、土质恶化。定边县检察院建议立即对水体和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随后能源环保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抽取污水,挖掘被污染土壤并做无害化处置。经检测,恢复地貌后的土壤质量满足植被生长及生态恢复需求。
2024年6月14日,定边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批准逮捕,并于9月1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12月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两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陕西检察机关在黄河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挥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开展类案监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