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释法明理,最终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告赵某某此前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合同。在2021年1月6日,赵某某达到退休年龄。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明确约定,此时保险合同应自行终止,不能再续保扣款。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每年从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保费。按照合同约定,这些多扣除的保费应当退还。赵某某多次向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退还2021年至2025年期间多扣的保费,共计8307元,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赵某某选择向旬邑县法院提起诉讼。
为妥善处理这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旬邑县法院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一方面认真审查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从法律规定和情理角度,向双方释法明理。经过不懈努力,原本处于对立状态的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成见,开始对话协商。最终,原告赵某某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作出了最大让步,而保险公司也认识到问题所在,同意于2025年5月30日前,退还赵某某多扣的保费 8307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68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意义重大。一方面,切实维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让其多年来的困扰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避免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