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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成盗版“帮凶”?看司法为知识产权“把脉开方”

作者:群众新闻记者 王若歆 王爽

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算法侵权、数据合规、生成式AI智能所属权等问题频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我们特邀两位法官一起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共同探讨。

嘉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卢建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王维君

问:人工智能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您如何理解这一表述?

卢建莉:“人工智能+”实际上是一个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和传统领域的结合,人工智能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它在重塑产业生态的同时,也对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新的挑战。

问: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中,陕西高院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回应新技术的挑战?

卢建莉:近年来,陕西高院审理了大量的涉及新技术领域的案件,诸如北斗定位、航空电子、地热能源等新技术、新能源案件。此外,我们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管理办法,创新裁判了多起关于涉数字藏品、题库数据等方面的案例,制定出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指导全省法院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司法审判当前存在怎样的共性难题?

卢建莉:目前最大的难题是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专门针对人工智能方面的相关法律。作为一线的审判法官,目前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司法难题进行一些适当的解释。但目前全国各地也已经有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对我们审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问:您认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司法领域未来的走向和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卢建莉:我认为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已经超乎了我们的想象,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已经相当明显了。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应该从之前的一些被动式工作转变成前瞻式工作,在每个个案中注重对产业发展和人工智能等新趋势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此外,在促进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伦理规范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我们的国际话语权。


问: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您能否分享一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王维君:我审理过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合同等各个方面,有一件案子印象比较深刻。陕西本地的一家军民融合科技企业基于北斗导航技术研发了一套信标定位技术,该企业一位即将任满离职的高管违反了保密规定,将核心技术交付到了直系亲属所设立的关联企业中去申请专利并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证补贴。我们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确实存在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支持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禁止使用该专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也维持了我们的判决。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体现了法官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领域对于本地高科技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问:现在大家对于AI生成作品的争议很多,不少人认为AI成了盗版的“帮凶”。您认为AI生成物的归属权如何把握?

王维君:对于AI的归属问题目前业内讨论很多,观点不一。通过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第一案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宣判的“奥特曼”案件中,对于AI生成物的归属其实已经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引,就是人作为AI工具的使用主体,由人类智力成果参与创作内容的生成物归属始终是人,这个原则是没有改变的。

问:对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您觉得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

王维君:技术创新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最早出现的一支,也是为了激励作者和相关领域的繁荣发展。因此,它们两个其实有一个共同的制度面相,就是促进技术文化和人类的进步,它们之间是有一种耦合促进的关系。我们的法律是不断在回应社会需求的,我国在近几年内关于人工智能的一些规范,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就体现了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动向。大家在享受技术创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数字创作和发展环境。(群众新闻记者 王若歆 王爽)

(编辑: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