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相公法庭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清晰界定了双方的财产关系,为彩礼返还等相关问题提供了司法依据。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依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向李某家庭支付了高额彩礼,其中包括18.8万元现金及价值5.5万元的金首饰等,并为筹备婚礼购置了一系列家电家具。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一年后,因性格差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婚约解除。为此,张某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彩礼及所购置的家电家具。
庭审期间,双方观点分歧明显。被告李某称,部分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婚礼筹备,且金首饰属于赠与性质,不应返还。原告张某则坚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双方未能结婚,被告理应全额退还彩礼。
长武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车建国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考虑到被告确实将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等合理支出,且双方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 12万元及部分金首饰。对于原告购置的家电家具,鉴于其为结婚共同生活准备,且考虑使用情况与折旧等因素,判决被告补偿原告 2万元。
本案的审结,为类似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车建国提醒,在婚约关系中,彩礼的给付与接受应谨慎为之,双方需充分考量婚姻的稳定性。(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何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