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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检察:酒后失控放火 法律严惩不贷

作者:齐艳

一把火,烧毁的不仅是财物,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因个人泄愤或侥幸心理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1月,王某因与白某存在感情纠葛,在醉酒后意图联系白某倾诉心事未果后,将白某家门口所存放的日用物品推倒,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箱点燃,并添置其他可燃物助火。白某丈夫赵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物业人员迅速扑灭火情,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火势引发的混乱已严重扰乱居民生活。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高层建筑内故意纵火,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此案经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日前判决王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府谷县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酒后犯罪呈高发态势,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到本案纵火行为,酒精催化下的失控已成为公共安全重大隐患。醉酒并非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者应负刑事责任。公众应时刻谨记,饮酒须节制,纠纷当理性化解,切莫因一时冲动毁人毁己。(齐艳

(编辑:翟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