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解纷质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类型化涉众纠纷案件中,下大力气做好代表人诉讼、要素式审判、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简式裁判文书等机制制度推广适用工作,努力用最便捷高效的程序解决纠纷,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4月8日,省高院发布类型化涉众纠纷案件高效审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一份判决一次性化解146件纠纷
2011年,某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义进行开发建设,某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承担土地及建设相应费用。因被告与某单位就工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楼盘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11月,该单位职工赵某等146人分别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鉴于原告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为同一楼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主动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统一进行立案登记,主动释明告知诉讼权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条件具备后及时协助原告赵某等146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原告与被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负担。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二:示范判决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954件物业合同纠纷批量化解
某小区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后,前任物业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经小区业委会起诉,该物业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撤出小区。该物业公司将954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撤场之前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垃圾费等费用。954名业主认为原告服务合同应于2020年11月18日终止,故不应该交纳此后的物业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954件诉讼均系相同或类似诉争事实。为促进纠纷高效化解,人民法院选取其中不同事实类型案件60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不予支持,仅支持实际产生的公摊水电费、垃圾费及电梯年检维护费。示范判决经上诉获得维持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300件。其余案件陆续委托调解,截至目前,已有51件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案例三:充分发挥委托调解效能,源头化解类型化涉众纠纷
2020年10月28日,某小区完成竣工验收,田某等34户购房者于2021年2月20日实际接收房屋。因双方约定晚于2018年12月31日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田某等34户购房者将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发现,该小区378套房屋均存在逾期交房情形,且第二批34户购房者已准备提起诉讼,其余310户购房者就是否提起诉讼持观望态度。
鉴于该类案件诉争焦点为能否调减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法院及时对首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并积极引导双方就违约金冲抵物业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结。在示范判决引导下,法院以委托调解形式,对第二批同类纠纷成功达成诉前调解。经对示范判决及后续调解进行宣传,截至2024年底,小区近200户业主已通过委托调解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案例四:当场审查立案、当天裁定确认,司法确认助推行业调解提质增效
2013年至2022年期间,某银行分别与陈某等18人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后各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24年7月,某银行将陈某等18人诉至法院,要求各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该批18件金融借贷纠纷通过委托调解,达成《金融借款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法院建立司法确认案件高效办理“绿色通道”,收到申请后当场审查立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核实,当场作出民事裁定,确认18份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五:要素审理+简式文书,32件案件受理次日当庭宣判
2022年9月,被告张某(水果商)在某村收购猕猴桃。原告崔某等32名果农向被告交付猕猴桃后,被告按收购价格分别向32名果农出具欠条共计19万余元,承诺猕猴桃销售回款再向32名果农付款。后被告因市场变化逾期未付款,崔某等32名果农遂于2023年5月将张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32名果农诉状后,于立案当日分案至速裁团队承办。速裁团队于立案次日适用简易程序,集约化“要素式”组织庭审,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当庭制作“表格式”简式裁判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32件案件两日内审结,原、被告均未上诉,案涉款已全部支付。(群众新闻记者 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