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们村有人盗掘'土龙骨’(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俗称),被我们抓住了”,2024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某派出所接到张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郑某某带回,并对盗掘现场进行勘查。后将该案移送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
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23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榆林市榆阳区某农村同一地点先后两次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10公斤,倒卖后非法获利27200元。2024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白某某继续在上述地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时,被张某某、钟某某等人举报,后白某某逃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被告人郑某某盗掘的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20公斤。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该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常见类群,与第四纪古人类无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检察官释法
报案人张某某从“违法者”变成了“护法者”。该院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报案人张某某之前曾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张某某在服刑期间通过法律学习以及自己的切身经历,深刻意识到了盗掘古脊椎动物是违法行为,后果很严重。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外出打工期间,听同村的钟某某提到还有人在盗掘“土龙骨”。其回家后榆林下了一场大雪,雪后他和钟某某一起准备去钟某某家喝酒,路过盗掘地点时发现有车辆停在山脚下,可以盗掘“土龙骨”的土洞周围有脚印,二人进洞将盗掘“土龙骨”的被告人郑某某、白某某抓住,对作案工具、盗掘的“土龙骨”、以及被告人郑某某、白某某进行拍照作为证据,白某某趁张某某、钟某某不备挣脱逃跑。后由张某某报警,并将被告人郑某某及作案工具、被盗掘的“土龙骨”一并移交公安民警处理。8月26日,笔者从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现白某某已经被抓获,案件正在审查逮捕阶段。(高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