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如若饮酒后不幸出事,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行饮酒致人伤残的案件。
案情
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系同乡好友。2022年9月30日19时,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一同在碑林区某酒吧喝酒,酒后四人未尽兴,又相约至某商场二楼小酒馆内继续畅饮。次日凌晨3时,四人准备离开时,张小某提出要返回商场上厕所,其余三人在商场门口等待。三人等待约10分钟后拨打张小某手机,提示无人接听,遂返回商场内寻找张小某。直至凌晨4时左右,三人仍未找到张小某。李某某随即向张小某发送微信消息:“我们一直没有找到你,非常担心你。我们先回酒店休息,酒店地址发给你,看到地址后你过来找我们。”之后三人便前往酒店休息。
后经调取商场监控录像,张小某一人返回商场上厕所时,乘坐电梯至二楼,误闯入某酒吧后门的消防通道,顺着消防通道上了三楼,随后便从三楼坠落摔伤。路人发现张小某从三楼坠落后,随即拨打110和120,张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张小某因坠楼导致身体十余处骨折,经鉴定:张小某腰5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属九级伤残。张小某多次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
通过已查明事实能够认定原告张小某在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同饮酒后,从商场北楼3楼窗户坠落造成受伤。原告张小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各项费用共计456755.56元。法院综合考虑张小某致残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后,酌情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各自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分别赔偿9135.11元。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15%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赔偿68513.33元。剩余79%的责任由张小某自行承担。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焦点
1.谁来担责?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原告张小某系朋友间共同饮酒,共同饮酒者对自己的健康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消除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救助的义务。本案中,张小某前往洗手间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一起陪同,未尽到照顾义务。在张小某走失期间,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虽然采取了等待、寻找的方式,但在未找到张小某的前提下,三人未采取通知物业保安、报警等方式,而是返回酒店,未尽到护送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责任应如何划分?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大量饮酒会导致饮酒者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直接导致了原告张小某从3楼坠落。据此,原告张小某应当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 刘攀峰 王喆 视频 袁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