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件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包括民商事、行政、破产、知识产权、执行等案件,涵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政府机关、自然人等主体,案件类型涉及股东资格确认、居间合同、著作权、证券虚假陈述、买卖合同等。
案例一:王某与杨某、吴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某房地产公司系陕西省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该案系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向某置业公司借款后引发的纠纷。该案的审理,是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从合同本义出发,以合同双方自主设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点,还原合同本意,得出既符合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又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的审理结果,维护了公司经营的良好秩序,落实了平等保护各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收到良好效果。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与某市城投公司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某市城投公司系省内国有企业,因其在不了解某证券公司实际推介发行中期票据数量的情况下,签订了与事实不符的《财务顾问费用确认函》,对方当事人据此主张高额的财务报酬。法院在审理中积极司法作为,查明某证券公司实际推介数量的情况,并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由某市城投公司支付相应的财务报酬,做到依法平等保护。针对本地企业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法院积极进行了风险防范宣传,引导其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类似风险再度发生。
案例三:翟某与西安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该案审理中,法院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实质公平和追求和谐,查明西安某实业公司承诺免收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真实意思表示,统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认定西安某实业公司应向翟某支付其实际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推动契约精神深入人心。
案例四:某外国公司与国内某汽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是陕西省首例运用“融解决”机制、由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法院首先采取了积极迅速的诉前保全措施,保证案件侵权事实的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联合“一带一路”著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合作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当前先进的线上调解模式,即“保全+审理+调解”的办案模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积极融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纷方案,是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典型示范,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引领。该案的成功调解对我省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境外投资者对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案例五: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农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破产法律制度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正高效有序的破产审判是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审判,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是高质量破产审判的关键。该案中,法院与政府协同发力,建立破产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并贯穿破产审判全过程,共同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民生保障、债务处理、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社会稳定等问题,使破产重整企业盘活重生,为市场化、法治化办理破产重整案件,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六: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该案审理的价值在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为该项目投资者接盘后涉及的规划、住建、土管、税务、水利等相关问题及后期配套服务提供解决方案,使破产企业资产得以盘活,工程债权、职工权益、税务债权得到保障,普通债权也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投资人收购后重新开发建设,推动该项目建设成该县区域标志性项目,提升县区人居环境,解决该县烂尾多年历史遗留问题,有效保护债权人及企业职工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行为案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基于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遵循基本的形式、方式、步骤、时限等。该案的审理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亦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与安全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八:吴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吴某案系多个投资者诉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首例示范案件。该系列案专业性强,原告投资者众多,审理难度大。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模式,采用示范判决审理机制,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在吴某案生效判决的示范下,促成后续平行案件中138件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给付金额600余万元。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有效化解虚假陈述等证券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打下良好基础,而且对于促进陕西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陕西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大标志性事件。
案例九:某椒香合作社与某生物技术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为农产品买卖纠纷。当事人一方为花椒合作社,其社员都是椒农,大宗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对支付货款的账户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导致买受人将大部分货款支付给买卖合同的介绍人,椒农拿不到应得的货款。法院在审理中全面审查事实,确认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者,依法及时判决,保护了椒农的合法权益。法官也对椒香合作社作了判后回访,对其在以后的经济交往中如何避免经营风险、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提出了司法建议。
案例十:某信托公司与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执行案
传统办案模式下,执行工作尤其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周期冗长,难以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该案建立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委派调解+督促履行+执前和解”三位一体共同发力,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全方位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有效打通制约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瓶颈,通过立案与执行部门紧密配合、高效联动,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内,充分引入社会力量,将执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刘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