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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了!“示范基地”开启大荔湿地生态保护新篇章

作者:张建锋 李成国

5月30日,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与县林业局、县湿地保护中心在陕西大荔朝邑国家湿地公园举行“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揭牌仪式。大荔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建忠,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严伟,大荔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荔,大荔县湿地保护中心主任李文斌参加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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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大荔法院与县林业局合作共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系点,是继与黄河河务局在黄河牛毛湾风景区联合成立“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后的又一实践探索,将有助于统筹司法保护和林业执法力量,通过涉湿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生态修复共治机制、湿地法治宣教等方式,推动司法审判和林业行政执法深度衔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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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仪式结束后,县法院、县林业局、县湿地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系点对进一步加强联动、凝聚共识、建立健全司法保护联动机制进行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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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深入湿地公园附近街道、田间地头,向村民发放环境资源与湿地保护宣传手册,面对面解读《湿地保护法》相关内容,并结合办理的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普及环境资源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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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又能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淀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改善环境污染。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的“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陕西是唯一全境处于黄河和长江干流之间的省份,湿地资源极为珍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的定义,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地类统计,陕西湿地面积30.81万公顷,约占国土空间的1.49%。大荔县湿地总面积40434.68公顷,包括黄河湿地大荔段、渭河湿地大荔段、洛河湿地大荔段、陕西大荔朝邑国家湿地公园、灌渠湿地、红旗水库湿地,其中陕西大荔朝邑国家湿地公园盐池洼总湿地面积1185.3公顷。(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李成国)

(编辑:陈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