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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一山”“两域”

陕西省高院发布三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意见

作者:刘鸯 梁爽

 

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三个意见”)。其中,《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是省高院出台的第一部涉流域司法服务保障的规范性文件。

“三个意见”分别从“牢记国之大者”“着眼千秋大计”“守护一泓清水”三个方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以绿色发展理念汇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劲合力。在加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全面落实“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深化司法协作,规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强化府院联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促进多元解纷,推进执法司法衔接和扩大环资案件影响力等方面加强对秦岭、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全力推进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区域、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三个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聚焦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构建起“一山”“两域”的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战略新格局。

《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秦岭环资审判智库建设,建立秦岭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环境科学、生态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专家库成员,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专业事实查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按照法定程序选任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陪审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陪审员库,加大专业陪审员参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力度,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跨区划集中管辖,顺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环境介质的流动性特点,积极探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符合流域特点、生态系统规律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提高黄河流域系统保护、整体保护水平;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设立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处置机制。

《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打造特色司法基地,建立“汉江源”司法保护基地,保障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安全;建立“汉中三堰”司法保护基地,守护汉江流域五门堰、山河堰、杨填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发挥安康生态司法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商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的生态司法宣传教育和生态修复等功能;推动“秦岭四宝”司法保护基地实质化运行,保护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珍贵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立“两汉三国文化”司法保护基地,保护武侯祠、张良庙、古汉台等两汉三国文化遗存。(记者 刘鸯 梁爽)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