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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首次适用黄河保护法宣判非法采矿案

作者:张震 吴娇娇

 4月3日,佳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采矿案件。这是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我省首次适用该法对破坏黄河矿产资源犯罪予以惩处的案件。

2022年9月6日至9日,佳县某采砂点负责人贺某在明知禁采期的情况下,雇装载机挖掘黄河砂,并将黄河砂向外运输、销售。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认定,贺某非法采矿涉及的河砂价值为12万余元。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自2021年5月开始,张某明知黄河佳县全线段禁止采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他人利用装载机在佳县某村非法开采黄河砂并出售,获利79500元。案发后,被告张某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向佳县水利局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河道修复,现沙坑均已平复。佳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积极修复生态等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79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佳县人民法院法官雷永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69条和第119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因此,这两起案件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在综合研判后作出的判决。

本次庭审特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次庭审是一次很有意义的法治公开课,让大家通过实际案例学习了黄河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佳县人大代表刘保存说。(张震 吴娇娇)

(编辑: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