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对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94105元;责令3名被告人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自1月31日汉中5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集中成立以来,审理并宣判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3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汉江河勉县段河道采砂并约定了各自分工。2020年9月14日凌晨至28日、10月2日凌晨至10月6日,3人一起前往汉江河勉县段,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砂石采挖并将采挖的砂石出售获利。
法院一审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砂石销售价值达2941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