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多以5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为主。”6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鹏说,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非只来自于市场,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行为,也是投资风险之一。
随着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也在大幅激增。2020年以来,西安中院民四庭先后受理了数千件涉及多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
2021年,西安中院经过充分调研,发布实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据了解,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
2021年9月27日,西安中院从首批515名原告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选取首例示范案件(原告吴燕芬诉被告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一审宣判。该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如何确定原告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理论前沿问题予以翔实论述。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损失进行精确化、合理化核算,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这类案件除了维权成本,最大的难点是诉讼周期长,大概需要两三年。”5月20日,记者联系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鹏,他说,“在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我们第一批代理起诉的18起案件就是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得以化解,当事人都获得了赔偿款。目前,我们又代理起诉了约500起案件。示范判决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缩短了诉讼时间,使投资者的维权渠道越来越畅通,维权之路更快速、成本更低。”
截至今年4月,西安中院共受理涉及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2199件,审结1093件。其中,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139件,合计赔付金额逾550万元。其余平行案件的审理及调解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西安中院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后续金融证券类型案件的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构建保护中小投资者多元解纷机制、提升诉讼便利度、遏制上市公司不诚信行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5月12日,西安中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为打造西安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证券期货领域建立案件通报、证据调取、信息共享、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广大中小投资者在涉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过程中,首要难点就是调取证据。因为这些证据都属于专业机构才有,我们签署协议之后,就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调取证据的渠道。第二就是核定损失。广大中小投资者可能不具备这方面能力,我们双方签署这个协议之后,引进了专业的调解机构,而且他们是公益性的,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张鹏说。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近年来,西安中院在探索创新商事审判机制改革过程中,致力打造“专业调解+示范判决+司法确认”的三位一体全方位、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开启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大门和司法救济的新渠道。
据了解,此前,西安中院就积极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保护中小投资者专业机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接,并于2021年5月8日签署了《陕西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该协议是西北地区首家中级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护中小投资者专业机构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对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以诉前委派、诉中委托或邀请等形式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同时,西安中院在对2018至2020年之间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梳理、分析、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意见。2021年5月11日,西安中院与西安仲裁委员会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是全省首个规范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不仅可以为西安市内民商事主体提供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服务,而且为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优化西安市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2019年、2020年、2021年,西安中院代表西安市出色完成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各项填报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在全国80个重点城市和18个国家级新区的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优异等次,西安市被国家发改委评为标杆城市。西安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作为优秀典型案例,被编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记者刘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