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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民法典》颁布后对借款担保责任的影响

作者:贾彩英 李阳

2021年1月26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半年后归还。被告韩某某为此承担担保责任。二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 陈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半年后还钱。被告:陈某,保证人:韩某某。2021年1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未依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榆阳区法院。

那么本案中保证人韩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被告韩某某保证责任的认定,其关键点就在于法律的适用选择上。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26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11月23日,榆阳区法院判决本案被告韩某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该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则其认定方式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时被告韩某某就应当为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贾彩英 李阳

 

(编辑: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