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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作者:王延峰

2019年1月16日,延安市黄龙县人民法院对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闫宏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闫宏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闫宏伟先后纠集其“狱友”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打砸、威胁的方式控制吴起县地下赌场,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聚敛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以闫宏伟为组织、领导者,窦红昌、汤宏彪、张德成为积极参加者,许志洋、赫俊繁、尚保磊、孙立军、林玉、董小峰、苗旭、邢征、杨勇、雷金彪、胡玉柱、张保军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田韬、宗佰顺利用职务之便,为该组织提供保护。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在闫宏伟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开设赌场、提供色情服务、承揽工程、开办公司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插手民间纠纷扩大组织影响。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通过给组织成员赌场股份、企业分红、婚丧嫁娶送钱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宏伟自2009年以来,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原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19年4月25日对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闫宏伟等11人的上诉,维持黄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延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重大涉黑案件,在全省法院首批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中,闫宏伟案被列为首案。在办案机制上,延安法院坚持“五定”措施,强化审判组织领导。“五定”措施,即定办案人员、定督办领导、定办案期限、定目标责任、定奖惩办法,领导包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审案件一律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依法从严上,延安法院坚持“两从”“两不”,确保办成铁案。“两从”即在法定审限内从快审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确保打准、打狠;“两不”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在定性处理上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在线索摸排上,延安法院坚持“两问”“两建议”,促进深挖彻查和长效机制建设。“两问”即通过刑事案件“最后一问制度”和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办案“第一问制度”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两建议”即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和“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审判,精准有力地打击了涉黑涉恶势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王延峰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