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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院:森林防火意识淡 失火烧山刑罚判

作者:赵建业 张永云 记者李煜

近日,商洛市洛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洛南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留地栽植连翘时,用打火机点燃地中杂草,由于突然起风,火势蔓延到地西林坡,引发森林火灾,火势持续到次日下午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11.8亩,烧死树木9724株,胸径5.1厘米以上林木蓄积量122.2690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3713.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村委会的救火费用,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洛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点燃地中杂草,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其失火行为造成的过火有林地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对其所犯的失火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许晋璐)